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AND A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817321号“AND A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823号

       

      申请人:上海解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7321号“AND 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AND ALL”具有独特含义,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02527号“全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将不再构成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AND ALL”与引证商标的文字“全都”虽为不同语种的文字,但主要含义基本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