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0649729号“TRUST CLOUD”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145号
申请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佛山市信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4日对第20649729号“TRUST CLOU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135570号“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者共存,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
2、网页截图;
3、在先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8年12月6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车辆变速箱”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且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由文字“TRUST CLOUD”构成,其书写方式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分为“TRUST”和“CLOUD”两部分进行认读,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CLOUD”,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的区别含义,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关联,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应判定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陆地车辆变速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商品属于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引起混淆,故,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构成《商标法》2013年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