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3323号“RRR TRIPL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673号
申请人:TRIPLE R INDUSTRY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3323号“RRR TRIPL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的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62177号、第10768194号、第5911785号、第7687742号、第18997857号、第1775825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商号相对应,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非常重视在中国的商标保护,已在第7类相关商品上成功注册类似商标,对RRR图形与“TRIPLE R”文字享有商标专用权。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日文网站对申请人公司的介绍;官方网站的公司简介及产品信息;上述商标档案信息;词典解释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过滤器和过滤机器的组件;磁性输送机;装卸机械和设备;内燃机的油过滤器及其组件;非电动原动机(非“水车”、非“风车”)的部件;过滤器(机器或引擎部件);水分离器;油分离器;水分离器的过滤器;用于油分离器的过滤器;用于内燃机的油过滤机器;用于内燃机的油过滤器和油过滤机器的组件;用于化学处理分离机的过滤器;过滤机滤筒”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离心机(机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泵(机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四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过滤器和过滤机器的组件;磁性输送机;装卸机械和设备;内燃机的油过滤器及其组件;非电动原动机(非“水车”、非“风车”)的部件;过滤器(机器或引擎部件);水分离器;油分离器;水分离器的过滤器;用于油分离器的过滤器;用于内燃机的油过滤机器;用于内燃机的油过滤器和油过滤机器的组件;用于化学处理分离机的过滤器;过滤机滤筒”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