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9294895号“七麦公开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824号
申请人:北京七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94895号“七麦公开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第19575378号“七麦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裁定书在其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开发票”服务上予以维持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予以宣告无效,现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开发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计算机数据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