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JOKO MAKE-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388558号“JOKO MAKE-U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037号

       

      申请人:米拉库卢姆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88558号“JOKO MAKE-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63288号商标、第3372334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混淆误认。二、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0305群组上全部商品的注册申请。三、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品牌介绍等光盘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委托人对代理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抑菌洗手剂、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上,其现为清洁制剂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予以驳回,其在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等商品上的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虽声称放弃申请商标使用在0305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但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故对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之理由,我局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脱毛制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JOKO MAKE-UP”与引证商标二“JOKO MAKE-UP”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脱毛制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