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6067325号“TOP LI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821号
申请人:澳大利亚活曼特药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瞿金亭)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067325号“TOP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487199号“TOP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39790号“TOP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27558号“TP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095332号“T PLIFE FORMU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暂缓审理。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于2019年1月13日转让予澳大利亚活曼特药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6月27日转让予澳大利亚活曼特药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3、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奶粉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属于申请人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