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813062号“GANGZ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679号
申请人:杭州亦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13062号“GANGZ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9310号、第14547074号、第22398286号、第2239857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含义、呼叫发音、字形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权利人采用不正当手段大量囤积注册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至四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显著性增强,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档案信息;注册申请商标的记录;商标注册证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四处于评审应诉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