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06794号“胜立特SL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485号
申请人:江苏胜立特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6794号“胜立特SL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2622号“斯利特S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02572号“SL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95128号“SL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248096号“善莱德SL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620683号“松立特SL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风力动力设备、水力动力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垃圾处理装置(废物)、滚筒(机器部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风力动力设备、水力动力设备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垃圾处理装置(废物)、滚筒(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SLT”与引证商标二、三“SLT”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风力动力设备、水力动力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