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It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445293号“AItec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597号

       

      申请人:北京蛙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45293号“AIt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68497号“at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753580号“AI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25107号“AI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三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智能手机;测量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试管;手提电话”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AItect”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机;智能手机;测量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