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863043号“中体国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595号
申请人:北京中体国职健身科技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63043号“中体国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25536号“骄跃JIAO YUE及图”商标、第1193334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其行业属性联系密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相关规定。且经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汉字“中体国职”,将其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其它含义,进而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