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2701H号“KAROQ”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599号
申请人:斯柯达汽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2701H号“KARO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19136号“卡萝尔 KAROO”商标所有人已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注销申请,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于2019年3月7日已被注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黄会芳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