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滴滴自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9191404号“滴滴自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446号

       

      申请人(申请商标受让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9191404号“滴滴自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嘀嘀打车/滴滴打车”是申请人所提供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同时也已成为在中国家喻户晓的驰名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5802号“滴滴DD DI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程序中,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74573号“滴滴洗车DIDIXIC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39980号“滴滴点餐 点餐WWW.SHIJW.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934894号“滴滴拼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392300号“滴滴打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175415号“滴滴打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于2017年11月6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五、六经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5、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引证商标四在先权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安装、远程数据备份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安装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安装、远程数据备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安装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滴滴自驾”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滴滴”文字,两商标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安装、远程数据备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