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145144H号“MANIB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605号
申请人:ARMAGNAC CASTAREDE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145144H号“MANIB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24883号“玛利班 CHATEAU DE MANIBAN”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据此,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黄会芳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