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2228853号“百毒BAID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193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艾彼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铭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3月5日对第12228853号“百毒BAID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公司,也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之一,是中国掌握世界尖端科学核心技术的中国高科技企业,申请人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在国内和国际上建立了极高的口碑和知名度。“百度”是申请人最先使用的,具有极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标,被多次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650374号“百度Bai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除抢注申请人商标外,还抢注了其他公司的知名商标,属于典型的囤积商标、扰乱正常商标秩序之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逾期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认定“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2、行政判决书;
3、申请人2014年度、2015年度审计报告;
4、部分在先异议决定书;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奇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传真设备”等商品上。2014年12月20日经我局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16年8月2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至2025年3月20日止。后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艾彼投资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5月11日申请注册,2008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字典”等商品上,后经续展专用期至2028年2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百毒BAIDU”与引证商标“百度Baidu及图”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传真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传真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争议商标在“电传真设备”商品上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在上述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针对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认为,对于申请人使用在第42类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百度”商标曾作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而受保护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与申请人商标赖以知名的上述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场所、服务目的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尚无充分理由认为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存在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我局经审理查明,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亚马逊”、“京东商城”、“爱奇艺”、“土巴兔”、“格林豪泰”、“余额宝”等100多件商标,不仅明显超出其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且其中多件商标文字非固有词汇,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在诸多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抢注和囤积注册商标以营利的目的。该类抢注和囤积注册商标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