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铜仁市武陵职业培训学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58387号“铜仁市武陵职业培训学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455号

       

      申请人:铜仁市武陵职业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贵州名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8387号“铜仁市武陵职业培训学校WULINGVOCATIONALTRAININGSCHOOLINTONG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76625号“武陵堂wuling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96126号“永强雏鹰教育YONGQIANG CHUYING JIAO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4236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2250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771866号“玩德好wande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广泛持续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导游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观光旅游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游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观光旅游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的“铜仁市武陵职业培训学校”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武陵堂”文字均含“武陵”文字,两商标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