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8992号“&Sty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595号
申请人:NITORI HOLDINGS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8992号“&Sty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片;照相架”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61439号“掌尚育儿 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233871号“PICCOLI STY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848281号“诠棉 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848543号“泉棉 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626943号“永润 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299048号“U 适宝宝 STY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299364号“STYLE U适宝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3299429号“适宝宝 STYLE 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3299846号“掌尚育儿 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3619049号“锦尚 国际 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5156446号“STYLE MAGAZ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6879689A号“STYL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012358号“风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照片;照相架”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
1. 驳回决定中亦引证了第11624054号“江南 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93765号“ STYLE 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
2.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见第1662期《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十二经驳回决定驳回注册申请,其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照片;照相架”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故有关“包装用纸容器;包装用塑料袋(小袋子);卫生纸手帕;纸巾;纸餐巾;纸手巾;纸手帕;文具;印刷品;绘画和书法作品”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片;照相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十一、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两项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照片;照相架”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包装用纸容器;包装用塑料袋(小袋子);卫生纸手帕;纸巾;纸餐巾;纸手巾;纸手帕;文具;印刷品;绘画和书法作品”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