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1588176号“京品展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618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88176号“京品展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5089号“京品世家JINGPINSH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他人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87634号“京品JING 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44125号“京品设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063240号“农服京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及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京品”,其本身属于臆造词汇,没有固定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京品展位”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部分汉字“京品”、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汉字“京品设计”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提供营销报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组合“京品展位”,将其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