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4411285号“芬狄诗FANDECI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806号
申请人:威索伯勒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4411285号“芬狄诗FANDEC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9760100号“芬狄诗FANDEC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复审裁定不予核准注册,现该裁定已生效。
第4346391号“芬狄诗FANDEC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26541号“FANDEC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现该裁定已生效。
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各引证商标已无效,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马静雯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