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11385 - 商评字[2020]第0000074645号 - 申请人:中山立方体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711385号“格子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645号

       

      申请人:中山立方体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1385号“格子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01940号“格子Be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在相应程序中被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07625号“格子BB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413239号“格子求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370269号“LATT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273900号“格子文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092719号“格子求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汉字“格子网”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部分汉字“格子”、引证商标三汉字“格子求职”、引证商标五汉字“格子文旅”、引证商标六主要认读部分汉字“格子求职”均含有“格子”,上述商标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出租、建设项目的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维护、建设项目的开发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