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93311号“凤铝 FENGL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686号
申请人:左勇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3311号“凤铝 FENGL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48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7148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及图形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会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