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0761号“WORLD NATIONS
LEAG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702号
申请人:欧洲足球联盟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0761号“WORLD NATIONS LEAG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57336号“天下民族WORLD NATION”商标、第12257851号“天下民族WORLD NATI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但申请人负责举办多种足球联赛,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页面、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商标信息、“洲际杯”的互联网介绍页面、包含有“WORLD”的商标信息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绶带、手套、服装带、吊裤带和背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绶带、腰带、手套(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子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帽子等其余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相关的博彩和游戏服务、在互联网或任何无线电子通信网络上进行的在线投注和赌博服务等与“赌博”相关的服务属于在中国不予接受的服务项目,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与抽彩售货活动有关的服务、图书出版、电子图书和新闻刊物的在线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体育比赛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称存在实质性差异,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易误导社会公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