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云香 新派臭豆腐YUN XI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82009号“云香 新派臭豆腐YUN XI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240号

       

      申请人:汉中正月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2009号“云香 新派臭豆腐YUN X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42543号“云香YU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007076号“云香臭豆腐YU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75892号“云香玉荷YUNXIANGYU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75893号“云香和YUNXIANG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305660号“云香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286744A号“云香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665091号“云香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668443号“云香庄园”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72875号“香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0151594号“香云斋YUNXIANGZH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4648885号“臭先森新派臭豆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7308385号“新派休闲食品NE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均不相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间形成了直接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2、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处于宽展期中。
      3、引证商标七、八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八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文字“云香”、“新派臭豆腐”及英文“YUNXIANG”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五、六的显著识别文字“云香”,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间存在关联。因我国汉字有从右往左认读的习惯,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亦可被呼叫或认读为“香云”,与引证商标九、十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同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十一、十二的文字“新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腌制蔬菜、泡菜、豆腐、豆腐制品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9类豆腐、豆腐制品、腌制蔬菜、酱菜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主张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及引证商标三、四是否续展均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