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861757号“寒地丰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687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丰稻农业生产资料经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61757号“寒地丰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88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623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3692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4039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4583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2215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3880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5373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至八均处于等待审查中,请求待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及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审查决定在酵母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谷类制品等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现为酵母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六至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谷类制品、蜂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