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38429 - 商评字[2020]第0000066340号 - 申请人:东莞市维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38429号“小钟鲜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340号

       

      申请人:东莞市维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喜标(广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8429号“小钟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94476号“小钟工作室”商标、第26312232号“小钟工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具有显著识别作用的文字“小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