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171985号“高特信GAOTEX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101号
申请人:佛山市艾森堡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1985号“高特信GAOTE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04778号“高信GAO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04545号“高信GAO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36067号“高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含义表达、设计理念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高特信”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文字“高信”,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龙头(管和管道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自来水或煤气设备和管道的调节附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