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WELL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354680号“WELLA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323号

       

      申请人:CLINIMED (HOLDING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54680号“WEL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40759号“WEL-BAND”商标、第9442781号“WETLAND及图”商标、第10067676号“wellland及图”商标、第34869526号“鉴洋湖湿地Wetland jianyang Lakes及图”商标、第7305159号“Weland及图”商标、第34871346号“鉴洋湖湿地Wetland jianyang Lakes”商标、第14872855号“wellan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七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五、七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七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消毒液”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消毒剂、消毒液”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WELLAND”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显著识别字母部分“WELBAND”、“wellland”、“Weland”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造口术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WELLAND”与引证商标七“welland”仅存在字母大小写的差异,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消毒液”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