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052377号“kee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590号
申请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52377号“kee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keep”商标是申请人在先申请使用的高知名度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85959号“KEE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申请,其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96085号“KEE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38980号“KEEP W 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39516号“天生好动 keep sport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均有待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资料、所获荣誉、申请人参加公益事业照片、名下商标列表、宣传推广资料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审理中,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分别见第1684期、第1682期、第1676期《商标撤销公告》),其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披肩;领带;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围脖”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keep”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KEEP及图”,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童装;紧身胸衣(内衣);运动服;运动背心;婴儿全套衣;游泳帽;运动紧身衣;雨衣;防水服;运动鞋;防汗用头带;吊带(背带);睡眠用眼”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童装;紧身胸衣(内衣);运动服;运动背心;婴儿全套衣;游泳帽;运动紧身衣;雨衣;防水服;运动鞋;防汗用头带;吊带(背带);睡眠用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披肩;领带;围巾”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