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258333 - 商评字[2020]第0000070185号 - 申请人:广东百年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2583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185号

       

      申请人:广东百年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韵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583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特殊含义,并已进行著作权登记。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07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79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442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无论是商标的各个组成部分还是整体,在视觉画面上都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明、商标注册信息、合同、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专用期至2018年12月13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三与申请商标不构成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纯图形商标,两商标在图形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物租赁或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管理服务;不动产出租服务;不动产信托管理;为建筑项目安排资金;建筑木材的金融评估;不动产评估和估价”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保险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保险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