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1932977号“FANE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588号
申请人:上海全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法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32977号“FAN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4476号“FAS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04237号“FAY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264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390487号“娅豪集团 SKI YA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946815号“X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使用期限届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无线电干扰设备(电子);网络通讯设备;运载工具用测速仪;探测器;照相机(摄影);测距设备;距离记录仪;测距仪;电子信号发射器;运载工具用里程表;气量计(计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导航仪器;运载工具用恒温器;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卫星导航仪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 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无线电干扰设备(电子);网络通讯设备;运载工具用测速仪;探测器;照相机(摄影);测距设备;距离记录仪;测距仪;电子信号发射器;运载工具用里程表;气量计(计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导航仪器;运载工具用恒温器;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卫星导航仪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摄像机;遥控仪器;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FANET及图”与引证商标二“FAYNET”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无线电干扰设备(电子);网络通讯设备;运载工具用测速仪;探测器;照相机(摄影);测距设备;距离记录仪;测距仪;电子信号发射器;运载工具用里程表;气量计(计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导航仪器;运载工具用恒温器;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卫星导航仪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报警器;行车记录仪;智能手表(数据处理);非医用监控装置;数字声音处理器;音频视频接收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遥控装置;电子防盗装置;录像机;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中央处理器(CPU);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摄像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USB闪存盘;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黑匣子(数据记录仪);交互式触屏终端;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