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050079号“榜样春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333号
申请人:榜样驿站(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0079号“榜样春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6013号“榜样CuttingEdge”商标、第9256859号“榜样传媒TOPmedia”商标、第26696143号“木旁木羊”商标、第30965328号“榜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春晚”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宣传推广图片、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由我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音乐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电影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榜样”二字,引证商标三“木旁木羊”容易被识别为“榜样”二字,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字形、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春晚”,其是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的简称,在我国家喻户晓,影响深远,若将其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予以注册用作商业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