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312132号“S18”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155号
申请人:李玉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12132号“S1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本身设计凝聚了申请人极为独到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78401号“S-11&1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品服务、构成、具体含义、发音及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18”与引证商标“S-11&18”相比较,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均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