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230091号“718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106号
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30091号“71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718及图”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13944497号“天视t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