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486530号“斑痘小博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774号
申请人:上海淳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86530号“斑痘小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且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37587号“班+痘+慜+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汉字“斑痘小博士”构成,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