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86134号“贵将缘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773号
申请人:凯威(日照)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86134号“贵将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23838号“贵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03626号“常胜子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两者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贵将缘”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文字“贵将”,申请商标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新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