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754092号“苏鲜生SUFRES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573号
申请人: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54092号“苏鲜生SU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66908号图形商标、第16779468A号“苏宁易购SUNING.COM及图”商标、第16721514号“苏宁易购SUNING.CO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20639号“SDFRESH及图”商标、第16545100号“SDFRES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申请人相关信息、百度搜索“苏鲜生”的结果、商标共存同意书、撤三申请受理通知书、撤三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且双方商标亦有区别,我局对此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包含的显著识别字母组合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