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21875号“娜塔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734号
申请人:易县艾情草日用百货商店
委托代理人:保定知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1875号“娜塔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96068号商标、第10543982号商标、第105438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无效宣告中,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手表”商品上的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提出放弃申请商标在“手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除手表之外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