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909037号“精装汇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522号
申请人:北京精装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09037号“精装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5637号、第9501127号、第17260111号、第982466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及图形设计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注册人行业属性不同,指定使用服务的具体内容也完全不同,面对的消费群体也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完全是出于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消毒;家具保养”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车辆)保养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图形构成要素、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消毒;家具保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