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1757874号“HOTELS.COM 好订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517号
申请人:旅馆网有限合伙制企业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57874号“HOTELS.COM 好订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63694号、第16480067号、第26364317号、第6956614号、第9096072号、第6652002号、国际注册第1197541号、第26641357号、第16651546号、第19905909号、第3163965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知名商号,为申请人所独创,经申请人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非凡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六处于撤销复审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资料及摘译;申请人公司成立证明及变更证明复印件及摘译;申请人网站所提供的酒店所在国家列表;申请人网站上有关全球网站列表及部分网站首页;国内网络对申请人的介绍;有关申请人全球业务、知名度的相关报道;申请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清单;部分注册证复印件;有关申请人在中国开展业务合作的网络报道及介绍;申请人在中国市场开展推广活动的相关资料;相关网页信息搜索结果;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一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3类“预定临时住所”等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