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麓湖生鲜 LUXELAKES FRES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059091号“麓湖生鲜 LUXELAKES FRES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519号

       

      申请人:成都万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9091号“麓湖生鲜 LUXELAKES FRE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51442号、第18505575号、第26010098号、第33114431号、第844528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当中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场所、面对的消费群体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采取一定措施,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