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REVO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0787号“REVO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515号

       

      申请人:REVOE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0787号“REVO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2类商品上分别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3980号、第29805769号、国际注册第115398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发音及创意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和极高的影响力。引证商标一、三的所有人已将引证商标一、三转让给申请人,并向WIPO提交变更申请。引证商标二处于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与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及译本;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向WIPO提交的变更申请和译本;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三经依法转让后,已归本案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