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PP POUCH PARTNE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8112号“PP POUCH

    PARTNE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514号

       

      申请人:POUCH PARTNERS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8112号“PP POUCH PARTN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6类、第7类、第11类商品上分别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0601号、第20456520号、第14837462号、第3524779号、第1175372号、第10808976号、第604644号、第6641019号、第25330129号、第20456520号、第8254127号、第8254128号、第11275057号、第644060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效果、整体含义、色彩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6类、第7类、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现已失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四在图形构成要素、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第7类、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