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471166号“千金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715号
申请人:千住金属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深圳安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471166号“千金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693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经宣传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其他商标信息列表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千金工”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金工”,且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引证商标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