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177213号“BETTER GY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714号
申请人:成都嘉盈文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7213号“BETTER GY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094234号、第17889499号、第183277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在先判决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BETTER”,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整体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