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523196号“IC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835号
申请人: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23196号“IC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9023843号“IC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等部分服务与第16612994号“IC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76731号“IC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621326号“IC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车辆性能检测、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三项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检测、车辆性能检测、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