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5526165号“舒芙优 Shufuyou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086号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运红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6日对第25526165号“舒芙优 Shufuyo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713558号“舒肤佳”商标、第10675330号“舒肤佳Safegu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在中国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并曾被认定为在第3类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三及第13254903号“舒肤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将带来公众混淆等社会不良影响。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同时,被申请人还注册了多个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局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
1、商务部网站下载的财富全球五百家最大公司排名节录;
2、申请人中文网站部分页面、历史介绍、媒体报道、评论文章;
3、“舒肤佳/SAFEGUARD”品牌官方网站介绍、在中国市场的基本情况、品牌排名、媒体报道、销售及广告宣传资料等知名度证据;
4、2000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5、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6、部分销售发票及销售额统计数据;
7、申请人商标曾被保护的证据;
8、相关裁定书、决定书、判决书;
9、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8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化妆品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770件商标,其中包括:“素清风”、“鲜相印”、“兰芝润”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文字“舒芙优”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舒肤佳”,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皂、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舒肤佳”、“Safeguard”作为商标使用并具有知名度的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对此享有著作权。因此,对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现有在先著作权的损害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及呼叫、整体设计、视觉效果相近,难谓巧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770件商标,其中包括:“素清风”、“鲜相印”、“兰芝润”等,且被申请人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已明显超出正常合理的使用范围。被申请人此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