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慧办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8422598号“慧办事”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094号

       

      申请人:安徽慧办事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查柜叮当响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网京(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0日对第28422598号“慧办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二、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数量达350个,且并无真实使用的痕迹,扰乱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检索结果;
      2.鱼爪网、尚标网“慧办事”商标售卖页面截图;
      3.公司注册委托协议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并非恶意囤积商标,而是以真实使用为目的而注册的。二、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企业官网、百度搜索结果、微信公众号及宣传使用情况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9日提出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约350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在案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慧办事”作为企业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使用并且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从该条规定的精神来看,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基于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
      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营业执照表明其法定代表人为梁瑞峰,企业成立时间为2017年8月14日,被申请人自成立起至本案审理时,在第9、35、36、42、43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共申请注册约350件商标。本案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在短期内大量注册不同行业领域的商标的行为做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行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是无理由大量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