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滴滴互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171598号“滴滴互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730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71598号“滴滴互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滴滴”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58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745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399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3923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6111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7684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5496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5747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0211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74804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22856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27615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27717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92573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三、四、七、八、十四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六、十一、十二、十三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相关介绍、专项审计报告、相关商标无效宣告理由书及决定书、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四、八经我局审理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五、六、十一、十二、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4、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七、九、十、十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九、十、十四均含有“滴滴”,且整体并未产生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维护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服务、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化学研究服务、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九、十、十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七、九、十、十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