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199347号“古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396号
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99347号“古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562695号“三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5593号“古三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申请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裁定书、异议复审裁定书、驰名商标认定通知。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的1681期《商标公告》中,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中,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