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830198号“HINR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388号
申请人:北京广扬新林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0198号“HINR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08248号“HIRIN”商标、第12730410号“双圣海及图”商标、第10589806号图形商标、第10445979号图形商标、第6729441号“弘顺及图”商标、第13708487号“引汉济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雕刻机;工业打标机;电脑刻字机;铣床;吊架(机器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机床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制茶机械;起重机;机器轴承托架;截煤机;炭刷(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