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HINR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830198号“HINR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369号

       

      申请人:北京广扬新林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0198号“HINR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3000019号“HINJIN”商标、第19145876号“霞黛芳及图”商标、第5513427号“skinsoie及图”商标、第34590830号“圣颜SHENGYAN及图”商标、第7585257号图形商标、第7884029号“霞黛芳及图”商标、第13708102号“引汉济渭HWRW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七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肥皂;香皂;非医用沐浴盐;清洁用白垩;去污剂;清洁制剂;香精油;香木;化妆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4月07日